前段時間共享電車退押金的問題鬧得沸沸揚揚,也讓人不禁聯想到了共享充電寶的押金問題。而來電和街電在互撕過程中提到的共享充電寶押金挪用問題,更是牽動了用戶敏感的神經。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在接受中新經緯采訪時表示,只要平臺在收取用戶交納的押金后,沒有與企業自有資金做明確區分或沒有實行專款專用管理的,都會存在挪用的風險或可能。

“即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商務法》規定了對電子商務經營者押金設置條件及退換程序的強制性要求。因此,平臺或企業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向用戶收取的押金,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對押金進行管理和使用。而之后,平臺或企業收取用戶押金,及時、按約退還,不僅屬于雙方的約定責任,也已上升為法定責任。”
飛天鷹認為:“押金的本質就是一種信用擔保,在移動互聯網時代,信用成為用戶的第二個‘身份證’。用戶的各種消費行為逐漸形成各自的信用標簽,而信用的好壞也影響著用戶之后的消費。而如今互聯網信用體系的出現可以很好地替代押金的作用,降低一定的系統性風險。”